(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9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杨德兵与孙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兵,孙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9038号原告杨德兵,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孙雪峰,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杨德兵诉被告孙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凌莉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德兵诉称:2013年5月2日,被告孙雪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6月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雪峰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孙雪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被告孙雪峰向原告杨德兵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确认向杨德兵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2日到2013年6月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讨未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雪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孙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德兵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被告孙雪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雪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梅仲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