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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被告骆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镇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骆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