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曹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甲,曹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曹某某,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被告曹甲,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乙,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甲、曹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刚民承担。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