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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曹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甲,曹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曹某某,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被告曹甲,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乙,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甲、曹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刚民承担。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