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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