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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国良诉被执行人李宏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良,李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良,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李宏刚,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