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明与被告保定市新市区颉庄乡康庄村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明,保定市新市区颉庄乡康庄村村民委员会,人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赵建明,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被告保定市新市区颉庄乡康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颉庄乡康庄村。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明与被告保定市新市区颉庄乡康庄村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5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928元。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苑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