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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苗贺锋与赵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贺锋,赵雪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260号原告苗贺锋被告赵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贺锋诉被告赵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苗贺锋负担。保全费1270.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耀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