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与曹永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曹永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34-1号原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饶光辉。被告:曹永平,男,汉族,1949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曹永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曹永平立即将被征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对原告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且被告具备履行能力,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曹永平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将被征房屋腾空并向原告铜陵县钟���镇人民政府交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汪月圆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