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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溪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邓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溪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邓某,男,生于1976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李某,女,生于1978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唐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