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健与林玲、刘建民、林芳金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健,林玲,刘建民,林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王健,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夷山市。被申请人林玲,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申请人刘建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申请人林芳金,男,成年,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人王健因与被申请人林玲、刘建民、林芳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申请人王健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玲、刘建民坐落于建瓯市武夷根艺城C区排室XX幢XX房(1-4层)房产(房权证号:欧房权证字第2011**号、土地证号:欧国用2011第XX号)、对被申请人林芳金坐落于武夷山市上州路XX号(1-2层)房产(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健向本院提供坐落于武夷山市五九南路XX号1-2层、-1层[房权证武夷山字第20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武国用(2010)第XX号]的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芳金坐落于武夷山市上洲路XX号(1-2层)房产(房权证号:武房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林玲、刘建民坐落于建瓯市武夷根艺城C区排室XX幢XX房(1-4层)房产(房权证号:欧房权证字第2011**号、土地证号:欧国用2011第**号)。二、查封申请人王健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武夷山市五九南路XX号1-2层、-1层[房权证武夷山字第20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武国用(2010)第XX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旭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