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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