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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曾厚文与曾淦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厚文,曾淦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曾厚文,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曾淦星,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曾淦星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粤宝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