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户民初字第02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永勃与党福林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勃,党福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967号原告李永勃,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党福林,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勃诉被告党福林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勃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