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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吴秀英与王秀霞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英,王秀霞,王秀鸾,王强,王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吴秀英,女,汉族,安徽省淮南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马帮龙,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王秀霞,女,汉族,安徽省淮南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秀鸾,女,汉族,安徽省淮南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王强,男,汉族,安徽省淮南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军,男,汉族,安徽省淮南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英与被告王秀霞、王秀鸾、王强、王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英于2013年12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英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吴秀英负担。审判员 顾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泽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