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高永佳、胡冬霞诉中信保利达地产(佛山)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佳,胡冬霞,中信保利达地产(佛山)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69号原告高永佳,男。原告胡冬霞,女。被告中信保利达地产(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裕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佳、胡冬霞诉被告中信保利达地产(佛山)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永佳、胡冬霞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佳、胡冬霞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两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爱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