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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张浩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76号罪犯张浩宇,又名张扬,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浩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张浩宇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阜刑终字28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浩宇的定罪量刑。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张浩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浩宇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曾因违纪扣改造分2.5分,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浩宇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被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浩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