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行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秋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二中行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同安道5号104室。代表人张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慧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贵,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法定代表人孟繁萍,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柱。委托代理人牛通。原审第三人李秋南。委托代理人付凭,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10日受理,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滨行初字第275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3年11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伟代理审判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玲速 录 员 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