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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冯阿芳与顾夏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阿芳,顾夏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冯阿芳。被告:顾夏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杨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阿芳与被告顾夏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阿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0元,由原告冯阿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冯健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