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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文俊诉被告邓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俊,邓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946号原告胡文俊。被告邓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俊诉被告邓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俊撤回对被告邓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文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雪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