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23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太仓雷云物资有限公司,太仓市瑞金担保有限公司,雷顺通,蔡玲华,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兰华锦,孙登茂,吴映晓,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雷云物资有限公司,太仓市瑞金担保有限公司,雷顺通,蔡玲华,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兰华锦,孙登茂,吴映晓,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230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刚,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员工。被执行人太仓雷云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顺通。被执行人太仓市瑞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巧霞。被执行人雷顺通,男,畲族,1982年5月18日生。被执行人蔡玲华,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生。被执行人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映晓。被执行人兰华锦,男,畲族,1977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孙登茂,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生。被执行人吴映晓,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登茂。被执行人魏巧霞,女,汉族,1976年3月17日生。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雷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太仓市瑞金担保有限公司、雷顺通、蔡玲华、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兰华锦、孙登茂、吴映晓、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巧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商初字第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律效力,按上述判决书,太仓雷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08982.2元(暂从2012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3年3月21日),2013年3月22日开始至该笔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太仓市瑞金担保有限公司、雷顺通、蔡玲华、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兰华锦、孙登茂、吴映晓、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巧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太仓雷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太仓市瑞金担保有限公司、雷顺通、蔡玲华、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兰华锦、孙登茂、吴映晓、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巧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26395元。因上述���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商初字第02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张东晓执行员 沈 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