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棉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雅安市万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万通管业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棉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万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于华。被执行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春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棉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石棉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万通管业有限公司货款530147.5元,并承担执行费77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账户存款5378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