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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鑫伟白灰制造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上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鑫伟白灰制造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上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26号原告秦皇岛鑫伟白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恒,经理。被告秦皇岛市上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沛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鑫伟白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上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皇岛鑫伟白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秦皇岛鑫伟白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翁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