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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邵中民二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绍平、曹金铃因与被上诉人姚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绍平,曹金铃,姚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邵中民二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绍平,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金铃,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新会,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军成,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辉,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夏绍平、曹金铃因与被上诉人姚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3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绍平、曹金铃的委托代理人周新会,被上诉人姚军成的委托代理人肖辉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一审期间未依法律规定向上诉人夏绍平、曹金铃送达开庭传票,并缺席判决,程序违法。此外,夏绍平于2008年1月20日出具的“今借到姚军成人民币10万元限在2008年元月18日至2008年元月28日止全部还清,如未还清按每天违约金1000元计算,自愿给姚军成作为加工厂开支,因本人未还清款而影响姚军成广州加工厂资金不足造成停止生产。”字条究竟是新的借据,还是对夏绍平2007年2月16日借款的还款承诺,原判未予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诉讼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夏绍平、曹金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刘新军审 判 员  汤松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