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王玉泉与眉山祥云(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眉山祥云(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3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眉山祥云(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眉山市丹棱县城东工业集中区。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眉山祥云(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栋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喻珈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