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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王玉泉与眉山祥云(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眉山祥云(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3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眉山祥云(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眉山市丹棱县城东工业集中区。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眉山祥云(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栋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喻珈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