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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55年5月15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6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