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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泌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成勇,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6年1月9日,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11月生育女儿张梦圆,2005年农历12月生育儿子XX,原、被告因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以至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没有消息,2012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并作出了(2012)泌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8月在外务工认识,2001年7月2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1年农历11月16日生育女儿张梦圆(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08年3月26日生育儿子XX(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6年1月9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2012)泌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不允许原、被告离婚;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棉被六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平房四间,无共同债权与债务;并表示女儿张梦圆由被告直接抚养,儿子XX由原告直接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两次起诉离婚,且原、被告分居已达两年半之久,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女儿张梦圆一直由被告抚养,儿子XX一直由原告直接抚养,为了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女儿张梦圆由被告谢某某直接抚养,儿子XX由原告张某某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子女的健康成长;因被告缺席,原、被告的财产问题无法核实,双方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婚生女儿张梦圆由被告谢某某直接抚养,婚生儿子XX由原告张某某直接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