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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初字第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叶宜光贩卖毒品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宜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05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宜光,绰号毛五、老五、五哥,男。1999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2012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17日,因吸毒被新沂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3)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宜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宜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叶宜光经事先电话联系,先后在徐州市段庄广场五彩缤纷电玩室、徐州市公安局附近等地,四次出售6.8克冰毒给高某(另案处理)。后被告人在徐州市公安局对面的“雅蝶足疗店”内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十六包分装好的冰毒(净重11.0克)。具体情节如下:1、2013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宜光在徐州市段庄广场五彩缤纷电玩室内,将0.8克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2、2013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叶宜光在徐州市段庄广场五彩缤纷电玩室内,将2.7克冰毒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3、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叶宜光在徐州市泉山区矿山南村8号楼4单元401室,将0.6克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4、2013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宜光在徐州市公安局东三岔路口附近,将2.7克冰毒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2013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叶宜光在徐州市公安局对面“雅蝶足疗店”内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来16包白色晶体。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送检的检材(净重11.0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叶宜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告人叶宜光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1999)九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高某、邢某、许某普、周某、单某艳等人的证言,吸毒人员尿检笔录,有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叶宜光的供述,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毒品鉴定意见书、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宜光明知系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叶宜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宜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鉴于被告人叶宜光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宜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查获的冰毒1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阚怀春人民陪审员  徐雪琴人民陪审员  魏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