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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凤铭与丁秋富、朱彦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铭,丁秋富,朱彦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马凤铭,男,汉族。被告丁秋富,男,汉族。被告朱彦均,男,汉族。原告马凤铭诉被告丁秋富、朱彦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凤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凤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马凤铭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