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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安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万向阳与沈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安商初字第75号原告:万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费丹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