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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翔东与卢旺、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东,卢旺,王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20-1号申请执行人王翔东,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卢旺,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68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卢旺。王翔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旺、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北执字第42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桂兰之弟王桂平名下豫EWL1**号奔驰轿车一辆,因查明该车不是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桂兰之弟王桂平名下豫EWL1**号奔驰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振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