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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331号原告陈某甲,女。被告陈某乙,男。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1月19日在未订立婚约和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况下因买房仓促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虽相识几年,但相处中矛盾不断,交往从开始就遭到所有亲朋的反对,加之双方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分歧很大,原、被告性格不合,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也没有共同生活。现原告想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乙辩称,2009年3月15日,被告与原告经原告姨夫介绍认识,2012年11月19日领取了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前原告家人已经同意原、被告的婚事。原、被告已经相处多年,原告所诉原、被告性格不合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原、被告经原告姨夫介绍认识。原、被告2012年11月19日领取了结婚证,未举行结婚仪式和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领取了结婚证,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力审 判 员  程继红代理审判员  秋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康亚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