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河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张坚定作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胜,张坚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河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张永胜,男,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被告张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胜与被告张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为1575元,免缴。代理审判员 徐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封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