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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河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张坚定作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胜,张坚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河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张永胜,男,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被告张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胜与被告张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为1575元,免缴。代理审判员  徐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封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