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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执字第2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鸿翰贸易有限公司,太仓市瑞金担保有限公司,鲜思俊,郑美凤,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兰华锦,孙登茂,吴晓映,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鸿翰贸易有限公司,太仓市瑞金担保有限公司,鲜思俊,郑美凤,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兰华锦,孙登茂,吴映晓,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200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刚,该公司风险管理部职员。被执行人太仓鸿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美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仓市瑞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巧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鲜思俊,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美凤,女,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映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兰华锦,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登茂,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映晓,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登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巧霞,女,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鸿翰贸易有限公司、太仓市瑞金担保有限公司、鲜思俊、郑美凤、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兰华锦、孙登茂、吴映晓、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巧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上述判决书,太仓鸿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利息97555.3元,合计5097555.3元;太仓鸿翰贸易有限公司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偿付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瑞金担保有限公司、鲜思俊、郑美凤、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兰华锦、孙登茂、吴映晓、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巧霞对太仓鸿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太仓鸿翰贸易有限公司、太仓市瑞金担保有限公司、鲜思俊、郑美凤、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兰华锦、孙登茂、吴映晓、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巧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54118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张东晓执行员  沈 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