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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镇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6)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镇行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建江。委托代理人张羽。委托代理人金鑫。被执行人陈邦荣。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甬镇行一决字第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甬镇行一决字第30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5月7日,被执行人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南大街208号经营广东烧鸭面馆期间,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超出面积0.73平方米。经申请执行人责令改正后,至2013年5月13日,被执行人仍然超出门、窗0.82平方米进行店外经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邦荣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2013)甬镇行一决字第3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现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甬镇行一决字第3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广学审 判 员  陈新良代理审判员  谢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汪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