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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刑终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钟德林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德林,李家学,刘别文,吴碧银,杨茂昌,丁贤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刑终字第1000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德林,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7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家学,绰号“李老二”,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别文,又名刘文,男,1967年5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7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碧银,绰号“吴老二”,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9月1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茂昌,绰号“杨牛批”,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8月29日被抓获,同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丁贤金,绰号“丁胡子”,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8月29日被抓获,同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家学、刘别文、钟德林、吴碧银、杨茂昌、丁贤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家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别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钟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吴碧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茂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丁贤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扣押在案的以下财物,予以没收:1.车牌照为贵C276**的时代轻卡一辆。2.车牌照为贵C150**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3.车主为“杜鹃”未上牌照的厢式货车一辆(合格证号WBF03KMC0470651,厂牌型号KMC5046XXYP3,发动机号码01566274)。以上扣押在案的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贵阳铁路公安处负责处理。原审被告人钟德林不服,以“认定2012年3月5日和2012年下旬盗窃柴油的数量与事实不符,因装油的车辆只能装6吨油,前者只盗窃6吨柴油,后者四次只盗窃24吨柴油;认定2012年6月15日盗窃汽油的证据不充分;钟德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家学。具有立功表现,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乾坤审 判 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胡建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颜学刚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