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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徐民初字第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吴小松与上海鲁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松,鲁海涛,上海鲁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徐民初字第0374号原告吴小松,男,汉族,1959年9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沈强。委托代理人钱秀萍。被告鲁海涛,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生。被告上海鲁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B-174座,组织机构代码77669491-9。法定代表人丁万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3222790-1。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辉,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惠良,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小松与被告鲁海涛、上海鲁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小松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鲁海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小松申请撤回对鲁海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松撤回对鲁海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