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明祥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438号罪犯陈明祥,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5日作出(1997)内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2年1月30日止于2020年1月29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19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1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3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属病残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明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