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立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王文夕因与被申请人王淑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夕,王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克立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王文夕,男,汉族,克州某热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淑良,男,汉族,克州某热能有限公司股东。申请人王文夕与被申请人王淑良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王淑良在克州某热能有限公司的22%的股权。申请人王文夕已向本院提供了本人30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王文夕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淑良在克州某热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2%的股权;三、冻结申请人王文夕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本人在农村信用社卡账户存款300万元。四、申请人王文夕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芳 东审 判 员 吐尔干布比·托合达逊代理审判员 龚 忠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阿依努尔·提力瓦尔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