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4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胡国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国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4767号罪犯胡国刚,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7)昆刑三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国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2次,期间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执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国刚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国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