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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开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谢武与解长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武,解长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谢武。被告解长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武诉被告解长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缴,原告谢武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培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