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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王俊力与魏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力,魏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王俊力。委托代理人鲜光辉,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小涛。原告王俊力与被告魏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魏小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魏小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 鹏审 判 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高小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