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萨克服饰皮具有限公司、龚大金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金萨克服饰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催字第3号申请人:浙江金萨克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定代表人:龚大金。委托代理人:黄友晏。申请人浙江金萨克服饰皮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并登于《浙江法制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昆阳支行于2013年5月17日签发的号码为1030004220145520、票据金额为20000元、出票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昆阳支行、申请人为浙江金萨克服饰皮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该票据到期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金萨克服饰皮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浙江金萨克服饰皮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西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