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炳流与梁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流,梁月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48号原告:陈炳流,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梁月清,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陈炳流诉被告梁月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德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炳流、被告梁月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陈炳流诉称:被告于2011年11月10日,立下欠原告6万元欠据,规定在2011年12月底归还,但被告不按时归还,经多次追付未果,所以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以及延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月清辩称:有一天,原告打我电话,问我有没有钱,他被叶建珍追债,现已逃到广州,住在天桥底,很惨。我听之后,就要求钟准才支助4万元,我支助3万元,合共7万元帮助原告渡过难关。2011年10月8日,我支助1万元现金给原告先还叶建珍,由于当时我的钱在股市,就写下2011年12月底还的欠条。2011年12月底,我碰见原告,说我过两天在股市里取钱出来给他,但原告不出声。后我还打过电话给原告,但原告讲不要我的钱。综上,我是为了帮原告渡过难关,已支助了1万元现金给原告,写下6万元欠条,我现在已无能力支助,也没有责任和义务要支助原告。我写给原告的6万元欠条,内容是真实的,但只是空纸一张,已没有什么意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原、被告因协商房地产事宜,被告承诺给回原告7万元。当日,被告先支付了1万元现金给原告。2011年11月10日,被告立下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该欠条内容为“暂欠陈炳流现金陆万元正,暂定于2011年12月底归还”。事后,被告没有按欠条的时间归还欠款。原告经追讨未果,便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以及延期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和被告提供的收据、陈炳流写的字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6万元,有被告手立欠条为证,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违反欠条约定逾期不归还欠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以及逾期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八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月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将欠款6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归还给原告陈炳流。被告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梁月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德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伙坤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