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10号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财富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斌,余姚市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建中,余姚市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东路海景豪庭*号。法定代表人:赵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建中、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为被告承建老方桥健康路两侧(春蕾家园)商住楼地块工程,合同价款12630952元。该工程实际于2010年4月18日开工,至2011年6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其间至2011年11月15日为止,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920万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343095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无结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要求判令:1.被告即时支付工程款3430952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违约金411714.24元(从2011年7月9日算起,暂算至2013年7月8日止,按年利率6%计。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息6%另计),合计3842666.24元。2.原告对本工程范围内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缺席,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作如下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承建老方桥健康路两侧商住楼地块工程,合同价12630952元等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竣工报告1组,拟证明本工程建设单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及实际开工时间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银行进帐单1组,拟证明被告方已经支付工程款920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故予以采信。综合以上举证、质证、认证情况,结合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11月30日,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老方桥健康路两侧商住楼地块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桩基、安装及装配套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1#至4#框架四层、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合同价款12630952元(桩基暂估2500000元),开工日期2009年12月8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0年10月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含春节、桩基30天);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上述1#至4#楼于2011年6月8日至6月10日通过了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的竣工验收。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20万元。2013年5月,经核准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即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为发包人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承建老方桥健康路两侧商住楼地块工程,工程竣工经验收后,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未予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之责。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对本工程范围内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中合法、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事实的认定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4309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1年7月9日至2013年7月8日为411714.24元,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5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章程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露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