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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张燕与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802号原告张燕,女,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光华里**号楼***号。委托代理人饶进锋,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占阳珊,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筱林,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燕诉被告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饶进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筱林、杨燕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燕诉称,原告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为多家知名产品、游戏代言,其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代言价值。2012年6月,原告获知被告在其下辖网站(www.wzz120.com、www.wzmeili.com)上擅自利用原告肖像进行“隆鼻”、“吸脂”、“双眼皮手术”等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侵权情形十分严重。涉案网页中另有被告其他整形手术的宣传链接、专家介绍、医院介绍、医院联系方式等。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同时被告擅用照片所处的位置及所涉内容,导致原告蒙受了诸多误解,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新民晚报)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准),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公证费2,900元。被告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辩称,www.wzz120.com网站系被告所有,但www.wzmeili.com网站并不是被告的,不能因为www.wzmeili.com上内容指向被告即认定被告系实际运营者,不能排除有其他竞争单位故意指向被告。原告不能证明涉案肖像是原告所有。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原告是2012年6月18日对涉案网页进行公证的,而其中一篇文章上记载的时间是2013年8月24日,该日期在原告进行公证之后,故被告不能确认公证书形成时间,被告另认为,根据该情况,原告不能按照网页内文章记载的时间确定侵权时间。对于具体赔偿项目,被告认为,www.wzz120.com网站系被告公司网站,点击率较少,影响面不广,被告在该网站上仅使用了一张涉案照片,文章也未暗示原告做过相应整形治疗,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对公证费票据及说明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艺名张馨予,系演员。www.wzz120.com网站上登载题为“隆胸手术种类都有哪些”、“假体隆胸价格大概是多少”的文章,其中使用了原告的1张照片作为配图。www.wzmeili.com网站上刊载题为“韩式假体隆胸的特点,上海最好的隆胸医院”、“假体隆胸需要多少钱”、“假体隆胸渗漏怎么办,上海整形医院排名”、“假体隆胸会不会留疤痕”、“假体隆胸的手感好不好”、“假体隆胸价格有什么影响吗”、“没有结婚的女性可以做假体隆胸手术吗”、“做假体隆胸的价格是多少,上海最好的整形医院”、“麦格假体好吗?”、“上海隆鼻整形医院哪家做的好”、“什么叫韩式隆鼻,上海整形医院排名”、“上海开双眼皮整形方法有哪些”、“上海哪里做双眼皮好”、“上海哪里吸脂减肥好”、“臀部吸脂手术安全吗”、“腿部吸脂到底效果怎么样”、“让你进一步的了解微晶磨削术”、“光子嫩肤能祛斑吗?”、“乳房下垂了该怎么办,上海最好的整形医院”、“隆胸假体能维持多久”、“什么是麦格假体隆胸”、“假体隆胸的材料及价格”、“韩式隆胸好不好呢?”、“玻尿酸注射祛皱的特点,上海最好的整形医院”的文章,其中使用原告18张照片作为配图。另查明,沪I**备10020678号的备案主体系被告。www.wzz120.com网站的ICP备案号为10020678号-10,网页首页记载的名称为“上海整形医院”,网页上刊载的医院介绍、咨询电话、就医指南均指向被告,该网站现已关闭。www.wzmeili.com网站首页记载的名称为“上海万众美丽网”,网页上刊载的医院介绍、咨询电话、就医指南均指向被告,该网站现已关闭。再查明,被告在本院审理的(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821号案件(吴静怡诉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中陈述:www.wzz120.com、www.wzmeili.com网站并不是被告的官方网址,是被告与他人合作进行宣传的网站,基本宣传被告的产品。审理中,原告为证明涉案肖像系原告所有,提供了其他网站的网页截图,其内容为介绍原告并使用了涉案肖像。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档案、照片、(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63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说明、网站备案查询单(www.wzz120.com)、网页截图(其他网站),另有本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82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涉案肖像是否系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演员,其形象为公众知晓,通过网络搜索原告姓名可获得涉案侵权照片,此外,其他网站曾经使用涉案照片介绍原告,故可以认定涉案照片的肖像系原告所有。对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涉案两个网站刊载的医院介绍、咨询电话、就医指南均指向被告,被告在他案诉讼中也确认涉案两个网站系被告宣传所用,故可以认定被告系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在网站中所登载的文章,其内容涉及被告的经营范围,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被告在这些文章内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本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照片作为文章的配图,根据文章内容,不足以使他人认为原告接受过相关整形治疗,且原告未能就其社会评价降低提供证据,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请,本院考虑到被告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不合理,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系其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使用原告肖像一事向原告张燕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二、被告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燕经济损失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公证费2,900元;三、驳回原告张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计1,457元,由原告张燕负担1,157元,被告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朝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