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4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4382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南路288号世茂蝶湖湾花园。代表人吴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辉,女,汉族,1985年9月8日生。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