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环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龚立立与王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立立,王顺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环民初字第43号原告龚立立。被告王顺利。原告龚立立与被告王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份原告龚立立经高勇电话联系在被告王顺利承包的民乐巷二层民居工地干活37天,约定工资每人每天为260元,工程竣工时立即支付工资。原告在干活期间先后向被告王顺利预借工资3000元,2013年6月份工程竣工结账时原告所得工资9548元,除去预借3000元外,下欠工资6548元。2013年7月30日,被告王顺利出具6548元欠条一张,并注明8月15日前付清此款,至今仍未支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65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在被告承包的工程干活及所欠工资属实,下欠工资5548元,已支付工资1000元,但由于工程款未结,要求延期履行期限,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原告龚立立经高勇电话联系在被告王顺利承包的民乐巷二层民居工地干活37天,约定工资每人每天为260元,工程竣工时立即支付工资。原告在干活期间先后向被告王顺利预借工资3000元,2013年6月份工程竣工结账时原告所得工资共计是9548元,除去预借的3000元外,下欠工资6548元。2013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6548元欠条一张,并注明8月15日前付清此款。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工资。下欠工资5548元,被告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及欠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所欠原告的工资事实清楚,理应支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庭审中原告自动放弃工资款的利息及误工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顺利支付原告龚立立工资款5548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