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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吴梦瑶与温岭市东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梦瑶,温岭市东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2号原告:吴梦瑶。被告:温岭市东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梦瑶与被告温岭市东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梦瑶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淑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