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望民初字第0187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某,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姚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3月21日生育女儿名姚某嫘。因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只顾自己生活过得潇洒,没有家庭责任感,特别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暧昧不清(有视频为证),并且被告对原告经常有暴力行为,多次对原告拳打脚踢(有照片为证)。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严重的损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女儿姚某嫘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方;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多年来没有产生矛盾,因此被告才把经济方面交与原告管理,所以在经济方面原告也应该给被告一个交代。另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于1999年1月经人介绍后恋爱,2001年3月10日在原望城县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3月21日生育女儿名姚某嫘。因原、被告夫妻性格方面的原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2002年10月,原告曾向原望城县妇联请求调解,妇联要求所在乡镇负责调解,后调解无效。2013年12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结婚后并育有一女,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牢固。造成目前夫妻关系紧张的原因是因为双方性格方面有所差异,加之双方缺少沟通所致。只要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多交流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并共同搞好家庭建设,和好夫妻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减半后实收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俊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勇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