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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怀宁县金诚塑料有限公司与王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金诚塑料有限公司,王文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25号原告:怀宁县金诚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体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东,怀宁县金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金诚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金诚塑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因被告已主动偿还了全部借款,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金诚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怀宁县金诚塑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玉婷 微信公众号“”